《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提供的信息应当是真实的。真实信息,是指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
销售者以展示其实物样品的方式销售其商品的,其售出商品的质量状况应当与其展示的实物样品相符。经营者出售的商品的质量与商品说明、实物样品不符的,也属于违反经营者对出售商品质量保证的义务,应当承担本条规定的民事责任。
租赁柜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与展销会相近似的特征。租赁柜台有一定的租赁期限,承租者使用出租者的柜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租赁合同期满,承租者撤出柜台后,受其侵害的消费者便难再向其请求赔偿。
根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广告主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本款是关于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消费者组织意见,及时调查处理的规定。
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是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而不是所有费用。消费者配合经营者召回采取的方式和支出的费用应当是符合实际需要的必要费用。
路光亮律师
22881人看过
刘云海律师
19318人看过
苏明浩律师团队律师
10456人看过
金亮律师
5163人看过
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
3336人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