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生父母不可以随意要回被他人合法收养的孩子,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要解除收养关系要回子女须具备法定的条件:收养人、送养人双方达成协议,可以解除。养子女10岁以上的,应当征求其本人的同意。
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成年的被收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不能达成协议的,可诉请人民法院解决。
收养行为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两种:违反《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本条具体内容又包括以下三种:收养关系当事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收养行为无效。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收养行为无效。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收养行为无效。
符合收养条件但未办理《收养证》的,按一千元处理。无子女未达到法定收养年龄而收养的,每提前一年按二千元处理。有子女而收养子女的,按政策外比照子女数处理。
递交申请:跨国收养申请书;出生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家庭情况报告;国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外国收养人的护照复印件;外国收养人照片及家庭生活照片。
确定管辖权: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登记员询问收养人收养的方式和情况,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受理,审查以及登记。
领养方先要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去开具证明,主要的证明有如下几个:领养人婚姻状况证明、有无子女的证明。领养人到县级以上的医院检查身体,请医院出具身体检查证明、生育能力证明、以及有无严重疾病的证明。
要想领养孩子首先要满足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提交收养材料: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应的收养材料。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收养登记收费标准:申请手续费 20元/件;收养登记调查费 220元/件;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 100元/件;公告费,就是收养人登报查找被收养人生父母的公告费,由收养人按实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