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养父母与成年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但是养父母出现了既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形,则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仍然负有给付养父母生活费的义务。
人身关系方面的变更:①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拟制血亲关系消除,因收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终止;②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③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是否恢复,须由双方协商决定。
一般情况下年满18岁不可以被收养,特殊情况需满足相应条件。《收养法》的规定,收养行为有一般收养和特殊收养两种,因此,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亦可分为一般收养成立的条件和特殊收养成立的条件。
事实收养上户口费用每个地方标准不同,具体去咨询当地的派出所。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收养协议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签订。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养子女不孝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双方就解除收养关系达成合意;第二,双方均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第三,在夫妻共同决定形成的收养关系解除时,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分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馆认证。
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凡是收养弃婴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到民政部门登记,经过登记收养关系即成立。办理收养手续需要的材料有:(1)审批表一式两份;(2)单位(或社区)婚育证明,且负责人签名;(3)男女双方申请;(4)结婚证复印件及原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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