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养子女和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生父母成为子女的监护人,有了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成年后,有赡养生父母的义务,没有赡养养父母的义务。法律依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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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亚旋
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
赵亚旋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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