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行为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两种:违反《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本条具体内容又包括以下三种:收养关系当事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收养行为无效。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收养行为无效。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收养行为无效。
符合收养条件但未办理《收养证》的,按一千元处理。无子女未达到法定收养年龄而收养的,每提前一年按二千元处理。有子女而收养子女的,按政策外比照子女数处理。
递交申请:跨国收养申请书;出生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家庭情况报告;国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外国收养人的护照复印件;外国收养人照片及家庭生活照片。
确定管辖权: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登记员询问收养人收养的方式和情况,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受理,审查以及登记。
要想领养孩子首先要满足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收养登记收费标准:申请手续费 20元/件;收养登记调查费 220元/件;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 100元/件;公告费,就是收养人登报查找被收养人生父母的公告费,由收养人按实缴纳。
收取适当的营养费是不构成拐卖儿童罪,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根据法律规定,收养孩子的条件有:(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可以分为:1、完全收养和简单收养2、共同收养和单独收养3、私法收养和公法收养4、法律收养和事实收养5、有效收养和无效收养6、生前收养和遗嘱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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