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符合《收养法》和本《处理意见》规定的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应当亲自到县(市)城区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事实收养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二、审查:对收养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认真审查。
三、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由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四、收养登记机关按照《收养法》的法定程序,给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法律依据:
《收养法》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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