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收养指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对此,根据有关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婚姻登记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收养登记机关还应就收养登记事项单独征得其本人同意。
当事人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1、当事人双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2、收养关系的成立时间、经过;3、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4、解除收养关系后住房及有关财产、生活安排等方面事宜的处理。
被收养的子女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养子女与收养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养子女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既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也可以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年满三十五周岁;但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履行的法律程序主要就是依法进行收养登记。但是要视不同的情况而定,根据最新的收养法的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协商一致后,在不签订书面收养协议的情况下也可以成立收养关系。
亲生父子是不能断绝父子关系的,只能因一方的死亡而终止。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允许子女与父母断绝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双方和平解除。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达成收养关系解除协议,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达成书面协议,并且根据不同方式确定的关系办理相应手续: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收养关系的解除可以分为两者方式:一是协议解除,即根据收养人、送养人及被收养人的意思表示,终止他们之间关于收养关系的法律行为;二是诉讼解除。法定的解除情形: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另一方不同意的,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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