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收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30周岁。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办理登记所需材料:1.家庭户口簿;2.身份证;3.婚姻状况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证明;5.捡拾经过证明;6.弃婴发现地派出所出具的弃婴证明;7.市计生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语音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服务时间: 08:00-20:00)
相关语音问答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