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过保修期后的质量问题,不是所有的损害都可以获得赔偿。若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已超过工程质量保修期,法院倾向认定承包人对工程质量问题不承担维修义务。若引发人身财产损害的,承包人有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不一定。转包、违法分包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属无效。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隐蔽工程中发包人未及时检查而造成的停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停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其他的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根据我国的《公司法》的相关的规定,人民法院依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如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主张决议不成立的情形:(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如果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缴纳期限届满,而公司的股东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非货币财产,不仅面临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还可能被公司登记机关认为是虚假出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可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不配合受让人办理股东变更手续,甚至又将标的股权另行转卖给他人,致使受让人无法取得股东资格,构成违约。此时,受让人可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请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股权出让人返还股权转让款,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受让人不知情出资届满而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以,该行为侵害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认购权。若股权转让通知及股东会决议中载明的股权转让价格远高于实际交易价格,则该行为实质上违反了“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侵犯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路光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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