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有权主张决议不成立: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在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可以依法在六十日内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1、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是不能申请执行的,决议执行的条件之一就是要股东会决议成立,且合法有效。2、应首先确认股东决议是否成立才能对其效力、撤销问题进行分析,否则会造成逻辑上的混乱。鉴于股东会决议的目的是将股东的意思合意转化为公司的意思,股东会决议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章程的规定,即股东会具备决议能力或资格;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除外);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章程规定的资本多数决。
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是不能申请执行的,决议执行的条件之一就是要股东会决议成立,且合法有效。股东会决议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章程规定的资本多数决。
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规定相一致。公司在确定经营范围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投资者需要知道公司资金的投向,也就是资金投入的项目和承担风险的界限;2、公司在经营中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大体界定;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可以认识自己权限所及的领域。
证券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资产负债和杠杆水平适度,具备与证券公司经营业务相匹配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二)公司治理规范,管理能力达标,风险管控良好。
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规定相一致。公司在确定经营范围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投资者需要知道公司资金的投向,也就是资金投入的项目和承担风险的界限;2、公司在经营中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大体界定;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可以认识自己权限所及的领域。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相应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