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并未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作为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为劳动关系的决定性条件,而是将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
需区分情况。劳动者在应聘过程中通过故意隐瞒、虚假编造等方式未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自身情况,如包括教育背景、职业资格、工作经验、健康状况等,则劳动者构成欺诈。如果劳动者隐瞒的并非是与拟任岗位直接相关的事项,则不构成欺诈。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试工的开始便是劳动关系建立的起始,用人单位自然要承担建立在劳动关系前提下的各项权利义务。用人单位应当自试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避免发生双倍工资的风险。
需要。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在招聘环节,应当审查应聘者是否与前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要求其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存档。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支付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员工对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害,用人单位才可以追究员工的赔偿责任,否则,用人单位不能对员工进行相应的追责行为。
员工已经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可根据对方的主张是否成立进行处理。主张成立,公司面临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公司可考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对被迫解除理由进行补救;主张不成立,企业可以主张员工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已生效,并对解除行为进行落实。
1、约定工资时,对工资进行多元化拆分,降低工资支付的风险;2、与员工约定好了支付日期,要按时履行,遇到节假日工资发放尽量提前,不要推后;3、与员工进行工资核对,最好每月的工资金额都与员工确认并签字;4、电子邮件确认的需要申明问题回复时间段。
试用期内,如对劳动者不满意不合格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需证明劳动者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入职前公司应提书面履行告知义务,考核的工作内容应当尽量细致,包括但不限于出勤、工作质量效率、工作态度、团队精神等,并进行公示。
入职当天签订员工入职登记表,并在一个月内公司应该书面通知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若劳动者消极怠慢、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合同,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补偿费用。劳动合同签订当日拍照留图、备案存档。劳动者签字和按手印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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