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此,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发、承包双方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一致意见,对既存的债权债务进行结算和清理并签署结算协议的行为有效。
在施工合同无效时,合同中关于工期延误后相应违约责任的约定无效,发包人不能再依照该约定向承包人主张工期延误的违约金。发包人可以主张工期延误损失,但应由其提供因工期延误导致的实际损失的证据。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以及以向本单位职工集资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在合同一方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的法定代表人超越其权限而仍与其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合同无效,单位不承担责任。
若新债务届期不履行,致使以物抵债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旧债务;而且,该请求权的行使,并不以以物抵债协议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为前提。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相对人为善意相对人,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担保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定代表人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该担保合同无效。
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由于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的性质不同,借款合同项下的担保人担保负担明显大于买卖合同项下担保人的负担。在没有明确告知担保人的情况下,合同性质的变更,直接影响担保人对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保证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以建筑工程款或者受让建筑工程款债权的方式抵偿开发商的房产,或者债权人将普通债权转让给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业主,该业主以受让的债权抵偿应付购房款的,均能对抗开发商的其他债权人对该房产的执行。
应收账款质押权人可以向应收账款的债务人请求直接支付。1、应收账款质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其本质也属于一种变价权,即质权人就出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2、在应收账款质押中,由于应收账款债务人承担的是一种直接金钱给付义务,应收账款未必适宜拍卖、变卖,因而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一般表现为直接收取权,因此,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请求给付质押担保范围内的款项。
路光亮律师
24105人看过
刘云海律师
21005人看过
苏明浩律师团队律师
11240人看过
金亮律师
5847人看过
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
4088人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