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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决定录用之前,对预录用人员进行试工,有什么法律风险吗?

2024.04.11 公司法 1178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有。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试工的开始便是劳动关系建立的起始,用人单位自然要承担建立在劳动关系前提下的各项权利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自试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避免发生双倍工资的风险。

风险提示: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依据
《劳动和合同法》第七条
《劳动和合同法》第十条
报告编号:NO.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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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昊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张福昊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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