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法》不承认事实收养为合法有效的收养。但是,在收养法颁布事实之前,也就是1992年4月1日发生的事实收养,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形成收养关系。
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已于2021年1月1日废止,现在国家已经不承认事实收养了。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各下列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等。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须由该国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包括:(一)收养申请书;(二)出生证明;(三)婚姻状况证明;(四)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等。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依照收养法十五条,收养必须向县民政局登记,不符合收养条件和程序的民政局不予登记,不予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
养父母死亡,成年养子女因其养父母死亡自动解除收养关系。养父母死亡,未成年养子女与其养父母收养关系,由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养子女的监护人可以与送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在中国境内办理收养有关事项,需要向中国收养中心缴纳服务费;向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以及交纳办理护照、公证等手续所需要的费用。
公民申请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可以到社会福利机构申请;申请由近亲属抚养的孤儿,可与监护人联系。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区县民政局办理;收养近亲属抚养的孤儿,到生父母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区县民政局办理。
可以。根据收养法的规定,亲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有区别。收养协议与送养协议主体不同;收养协议与送养协议的主要条款不一样,收养协议主要写收养人收养小孩的有关事项,送养协议主要是将孩子送给别人养育签订权利义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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