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到青岛市儿童福利院寄养、送养办公室提出收养申请,并填写领养申请表。寄养、送养办公室人员对收养人的情况进行初步了解,并根据院内儿童情况决定是否同意收养人申请。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年满三十五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其他条件。
(1)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2)年满30周岁。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1)无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程序的办理如下:1、收养人需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书,收养书、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应写明收养的目的,对被收养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权益的保证及其他事项。
我国《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1、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亲自办理收养关系公证,居住在异地的当事人提供的协议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2、必须由生父母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3、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