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1、申请人提出申请;2、被委托机构指派两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按规定进行实地考察;3、考察合格的,对申请人所在的产地和经营场所进行环境监测与评价;4、被委托机构根据考察情况及环境监测与评价结果,对申报材料初审合格后,报所有权人。
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2、经营的绿色食品不少于总量的60%,绿色食品专柜必须全部销售绿色食品;3、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绿色食品基础知识培训,具备绿色食品标志鉴别能力。
条件:1、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2、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3、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4、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规定:1、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有效健康证明;2、具备相应的制售食品的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3、使用的食品包装容器、工具和接触食品的售货设施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
要求:(一)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三)使用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
禁止行为:1、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2、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一)乳制品、罐头制品;(二)用勾兑工艺生产的酒类;(三)保健食品;(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五)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规定:1、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有效健康证明;2、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分开存放,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3、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畜禽屠宰厂(场)禁止屠宰下列畜禽:(一)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二)染疫、疑似染疫的;(三)死亡的;(四)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五)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风险评估确定禁止屠宰的。
(一)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备、设施;(二)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三)具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清真食品小作坊应当同时符合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
路光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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