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1、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有效健康证明;2、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分开存放,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3、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不得有的行为: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制作食品,或在食品中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2、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3、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一)乳制品、罐头制品;(二)用勾兑工艺生产的酒类;(三)保健食品;(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五)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应当落实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原辅材料采购验证及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制度要求,同时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要求。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建立以下主要制度:第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二,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相应的食品安全控制要求措施。
食盐生产经营禁止下列行为:1、将液体盐(含天然卤水)作为食盐销售;2、将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3、将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作为食盐销售;4、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或者将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作为食盐销售。
行为:1、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2、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3、未履行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4、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规定:1、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有效健康证明;2、具备相应的制售食品的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3、使用的食品包装容器、工具和接触食品的售货设施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
(一)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有效隔离;(二)具有与生产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加工场所和相应的卫生条件;(三)具有与生产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工艺、设备或者设施;(四)具有现行有效的产品执行标准;(五)具有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