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使用未经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二)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三)不得超过允许工作参数、范围使用特种设备;(四)不得使用国家或者本市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委托方为使用单位;(三)出租配有特种设备的场所的,可以约定使用单位,未作约定的,出租方为使用单位。
规定:1、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标准,并提供完整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2、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保存时间不得少于特种设备的使用期限,无使用期限的不得少于十年;3、销售已办理使用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使用登记证书、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等文件。
不得有以下行为:1、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设备的;2、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设备;3、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进口设备未提前告知义务。
特种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一)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修理、改造价值的;(二)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条件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报废的其他情形。
不得有以下行为:1、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2、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3、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