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一定数量的可供营运的车;2、有符合规定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3、有相应数量的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4、有适应出租汽车客运调度的通讯设施;5、有相应资质的机务、质检、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及健全的管理制度;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二)有适应出租汽车营运调度服务的通讯设施;(三)有相应资质的机务、质检、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四)接受服务的出租汽车数量达到200辆以上;(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得有的行为:1、利用网络服务平台或者其他载体发布危害社会稳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2、通过与驾驶员或者第三人签订合同等方式规避承运人责任以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3、通过预收承包费、分摊购车款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经营风险。
条件:1、在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七座以下乘用车;2、行驶证载明的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超过两年,且在检验有效期限内;3、符合深圳市关于使用新能源车辆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符合深圳市执行的排放标准;4、车载终端等营运设施以及车辆外观符合规定要求。
内容:1、车辆经营权的数量、有效期、起止时间;2、相应车辆和其他营运设施的技术标准、车辆投放期限、营运范围;3、营运服务以及安全管理要求;4、车辆、驾驶员管理要求;5、收回车辆经营权的情形;6、违约责任;7、争议解决方式。
禁止经营下列畜禽、肉品:(一)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二)依法应当检疫检验而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三)腐败变质或者注水、注入其他物质、掺杂、感官性状异常以及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四)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的。
1、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屠宰工具;2、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3、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4、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5、有病害畜禽以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能力;6、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1、不得给畜禽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2、严格执行畜禽临宰前静养的规定;3、不得收购私宰畜禽肉品;4、不得屠宰死因不明、病(毒)死畜禽及已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的畜禽;5、不得收购、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未佩戴畜禽标识以及添加违禁物质的。
条件: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2、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3、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4、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禁止经营有下列内容的音像制品:(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三)泄露国家秘密的;(四)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五)诽谤、侮辱他人的;(六)有国家禁止出版、传播的其他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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