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副产品交易禁止下列行为:(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短斤缺两;(二)垄断货源、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价格;(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四)以虚假广告等欺诈方式销售农副产品;(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权利:(一)要求市场经营者提供消防、安全、水电、通风、公共卫生等必要的经营条件;(二)向市场经营者提出消除安全隐患和改进市场管理秩序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三)拒绝不合法的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市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场内经营者强行收取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二)采取非法手段和不正当竞争方式招商;(三)为从事非法交易的场内经营者提供商位、仓储、运输、保管等条件和票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制定商品质量安全、环境卫生、消防安全、消费投诉处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市场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查看场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和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齐全;3、督促场内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进销货台账登记等制度。
市场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在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二)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市场场地和设施租赁等费用;(三)拒绝不合法的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合理确定营运价格,实行明码标价;确需动态调整营运价格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公布调价规则,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2、建立对营运车辆、驾驶员的审查制度,不得向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或者驾驶员提供网约车营运服务信息对接。
开办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二)有符合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的场所、设施;(三)名称和应有的章程符合规定;(四)符合治安、道路通行、消防、环保、环境卫生等要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规定:1、全额出资购买营运车辆,不得变相转嫁投资风险;2、合理确定营运收入分配标准并公示;3、制定交接班管理制度,合理安排驾驶员交接班时间;4、保持计价器设备完好;5、督促驾驶员在批准的区域内营运,并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运价标准。
规定:1、依法与驾驶员签订经营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和安全营运等方面的培训,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2、提供服务的车辆符合营运相关标准、条件,驾驶员依法取得相关营运服务证件;3、按照规定办理营运车辆相关保险。
条件:1、登记注册的七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登记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2、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应急报警、录音录像、数据实时传输和服务评价等功能的营运设备;3、车辆符合安全和环保相关标准,有关参数、性能符合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规定。
路光亮律师
24210人看过
刘云海律师
21007人看过
苏明浩律师团队律师
11240人看过
金亮律师
5849人看过
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
4088人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