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屠宰工具;2、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3、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4、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5、有病害畜禽以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能力;6、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1、不得给畜禽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2、严格执行畜禽临宰前静养的规定;3、不得收购私宰畜禽肉品;4、不得屠宰死因不明、病(毒)死畜禽及已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的畜禽;5、不得收购、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未佩戴畜禽标识以及添加违禁物质的。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禁止屠宰下列畜禽:(一)未附产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二)未经官方兽医宰前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三)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四)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五)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六)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屠宰的。
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2、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圈)、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以及畜禽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3、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4、有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畜禽屠宰厂(场)禁止屠宰下列畜禽:(一)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二)染疫、疑似染疫的;(三)死亡的;(四)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五)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风险评估确定禁止屠宰的。
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环境保护、卫生健康和动物防疫要求的屠宰场所;(二)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三)有经考核合格的专(兼)职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发现屠宰的畜禽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2、发现屠宰的畜禽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屠宰和销售,召回已经销售的畜禽产品,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在屠宰过程中,发现下列畜禽和畜禽产品,应当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一)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二)染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三)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四)召回的畜禽产品。
条件: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2、有符合相应型级标准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3、有符合相应型级标准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4、有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