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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2024.04.11 公司法 568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网络服务平台或者其他载体发布危害社会稳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
(二)通过与驾驶员或者第三人签订合同等方式规避承运人责任以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通过预收承包费、分摊购车款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经营风险;
(四)泄露、出售或者非法使用乘客和驾驶员个人信息
(五)在出租汽车上设置影响安全驾驶、覆盖营运设施的广告和物品等;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风险提示:通过与驾驶员或者第三人签订合同等方式规避承运人责任以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法律责任: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报告编号:NO.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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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昊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张福昊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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