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一定数量的可供营运的车;2、有符合规定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3、有相应数量的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4、有适应出租汽车客运调度的通讯设施;5、有相应资质的机务、质检、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及健全的管理制度;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规定:1、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服务合同;2、建立健全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管理制度;3、受理乘客来信来访和投诉,及时协助管理机构查找被举报车辆,妥善处理事项;4、办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低于十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二)有适应出租汽车营运调度服务的通讯设施;(三)有相应资质的机务、质检、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四)接受服务的出租汽车数量达到200辆以上;(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规定:1、装有“出租”字样的顶灯和空车显示牌;2、符合规定的专用牌照;3、具有符合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车型和车体颜色;4、车身两侧标明所属公司名称简称、编号,车窗标明租价标准,座套指定位置标明监督管理机关名称、监督电话。
禁止的行为:1、使用伪造、变造或失效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证件;2、非法出租、出借、转让涂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证件和专用发票;3、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4、强行揽客、拼客、异地待客、故意绕行;5、得知乘客去向拒绝载的行为。
规定:1、遵守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2、执行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标准和规范,制定和实施车辆维修、安全行车、治安防范、卫生防疫和文明服务等制度;3、保证运营车辆性能良好;4、对从业人员进行管理、教育、培训、考核。
规定:1、在车辆顶部固定安装完好照明装置的客运出租汽车标志,照明装置启闭时间以路灯启闭时间为准;2、在车内明显位置安装符合要求的合格里程计价器,保持铅封的完整和里程计价器的准确有效;3、在车前门喷刷企业、服务管理组织的名称和监督电话。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检验合格的并符合规定数量的车辆;(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车辆停放场地;(三)有合格的驾驶员,经营旅游客运汽车的还应当有合格的乘务员;(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
1、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屠宰工具;2、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3、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4、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5、有病害畜禽以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能力;6、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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