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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满足哪些条件

2024.04.11 公司法 1175人浏览举报
解析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数量的可供营运的车辆;
(二)有符合规定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
(三)有相应数量的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
(四)有适应出租汽车客运调度的通讯设施;
(五)有相应资质的机务、质检、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及健全的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风险提示: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使用伪造、变造或失效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证件经营的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取缔,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条
报告编号:NO.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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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昊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张福昊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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