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且试用期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最多不超过6个月。
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依法登记设立。用人单位与未经工商注册登记、不具备劳务派遣经营资质的公司签订用工协议,与派遣人员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由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综合保险费;用人单位与不具备缴费资格的主体的协议约定,不能免除其法定缴费义务。
无效。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如下之一关系的公司: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拥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不能,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劳务派遣不能认定为劳务关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务派遣是属于劳动关系的一种,劳务派遣签订的也是劳动合同。
并非如此,劳动合同中的薪酬仍然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约定为主。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
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通常情况下,对无工作期间的规定并无争议。实践中形成了两种观点。一种为结果论,即在判决恢复劳动关系后,是恢复到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到派遣单位的状态。一种为原因论,即应当考虑用工单位退回劳动者的原因,只有合法退回时,才是“无工作期间”。
用工单位没变,劳务派遣单位多次变更,劳动者工龄需要连续计算。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派遣单位多次变更符合上述第一项条件,因此工龄应当连续计算。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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