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工作地点;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达成协议;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后,仍需裁员;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等情形可以退回被派遣的员工。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通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得到了明确。
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只能是被派遣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严重违纪违法,以及不胜任工作等情形。这样,劳务派遣单位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可以根据是否签署劳务派遣协议认定劳务派遣用工关系。根据法律规定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如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争议无关或者在劳动派遣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由派遣公司承担相关责任的,用工单位可以进行抗辩。
用工单位没变,劳务派遣单位多次变更,劳动者工龄需要连续计算。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派遣单位多次变更符合上述第一项条件,因此工龄应当连续计算。
劳务派遣中怎样认定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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