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消费者的撤销权,并不以缔约时消费者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商品存在瑕疵为前提,这是它区别于依照一般原则提起撤销权的根本区别,这也是被称为“无理由退货”或者“无因退货”规则的由来。
具体而言,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主要指经营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单方制定的对消费者明显不利的条款,其范围可能涉及合同的缔结、变更、履行及合同的解释方法和争议的处理机制等各个环节。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因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可以分别起诉或者同时起诉销售者和生产者。消费者仅起诉销售者或者生产者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经营者保证安全义务的内容包括:物的方面的安全保障。服务场所使用的建筑物、配套服务设施、设备应当安全可靠,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强制标准的要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是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买卖合同关系。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来看,其是为了保护现代消费社会中的弱者而产生的。将消费者的范围局限于个体社会成员是基于对个体社会成员弱者地位的认识。
这个问题存在着争议,我国各地的地方性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普遍认为单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但也有观点认为:单位因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应当受《合同法》调整,而不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油站作为经营者,其销售的商品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首先可以直接与商家或生产厂家进行沟通协商,如果协商不好再找消费者协会或者工商部门,当然如果仍是不能协商成功的话,那么就要走法律途径。当然如果能够私下解决的话是不建议走法律途径的,走法律途径要涉及到好多的问题。
路光亮律师
22881人看过
刘云海律师
19318人看过
苏明浩律师团队律师
10456人看过
金亮律师
5163人看过
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
3336人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