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面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派遣合同应当载明劳务派遣工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规定劳动派遣单位应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合同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合同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是以雇佣人对受雇佣人的劳动行为的支配为合同标的。
劳务派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劳务派遣公司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相关规定执行。根据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应该由派遣单位支付。
劳务派遣单位只能采取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而不得采用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其他的组织形式设立。劳务派遣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劳务派遣工年龄在18-59岁期间都属于合法的,所以派遣工也只能在这个年龄段里。采取劳务派遣有两大的好处,一是让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突破用工编制的限制,二是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办理等方面提供专业服务,降低管理成本。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派遣员工而言,用人单位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伤认定的主体是劳务派遣公司。但对劳务派遣公司而言,一般情况下,劳务派遣公司和要派单位会在合同中约定,因工伤而产生的用人单位义务,由要派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