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非法使用临时工期间,造成临时工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劳动行政部门对该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2、包工负责人非法使用临时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包工负责人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发包方承担。3、建设工程由若干企业承包或者企业实行内、外部经营承包时,则工伤保险责任应由职工的劳动关系所在企业负责。4、临时性、季节性的生产、工作岗位,仍须使用临时工,他们因工死亡和因工残废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按固定工的劳动保险待遇执行。
误工费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赔偿: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申请赔偿需要的证据如下:1、就医治疗的票据、病历本、检查报告、诊断书等;2、误工时间证明、收入状况证明;3、交通费、住宿费票据;4、住院伙食补助费证明;5、伤残鉴定报告。
工伤后的赔偿标准:1、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等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3、工伤等级可以分为一至十级,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在赔偿标准也会有所区别,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一)医疗费: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误工费可以进行司法鉴定,也可以由工作单位或者医疗机构出具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证明。其中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工伤鉴定以后,就可以依据鉴定的标准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仲裁程序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不了的,则可以依据劳动仲裁法规提起仲裁程序。法院审理程序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执行程序仲裁或者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支付赔偿费的,则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执行局提起执行申请,由法院执行。申诉程序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则可以申请启动再审程序。
工伤赔偿,不是必须要员工辞职。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不同阶段不同待遇支付,不构成伤残的,复工既可以进行结算;构成伤残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来即应进行当前费用结算,包括按伤残等级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结算和1—4级的办理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手续;离职时支付的是5—10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支付。
伤残六级赔偿的主要项目有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为本人工资的62%。
工伤事故包括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等等。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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