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孩子的条件是:(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收养关系。具体情况是:一、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二、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不合法的收养关系双方可以进行协议解除的。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无效的收养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具体包括:(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等。第二,违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血缘上的亲子关系是法定的,任何排除或断绝关系的合同或约定都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办理公证的范围也不包括。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子女对老年父母有赡养义务,同时亲子之间相互有法定继承权。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等。
解除收养关系主要需要身份证明及收养证明。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养子女可以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解除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我国法律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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