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等等。
非法收养的处理如下:1、符合收养条件但未办理《收养证》的,按一千元处理。2、无子女未达到法定收养年龄而收养的,每提前一年按二千元处理。3、有子女而收养子女的,按政策外比照子女数处理。
诉讼解除收养关系,是基于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形,当事人一方包括收养人、已成年的被收养人或者送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据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
收养关系无效的情形如下:1、行为人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3、违法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4、收养人有子女而收养非孤儿、弃儿或非残疾儿童的。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2、年满三十五周岁。但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根据我国《收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如果想解除收养关系,有以下两种途径可以选择: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成年的被收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等等。
解除收养关系就是指对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通过一定程序解除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由于收养关系的解除将会涉及到收养人、被收养人以及送养人的权利义务,因此,解除收养关系一定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等等。
收养应按申请、审查、登记程序办理。(1)申请: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件、证明材料。(2)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的基础上,遵循收养登记的原则及《收养法》规定的条件,认真审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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