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根据《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1)无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一)登记解除。收养关系自收养人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门部门登记成立,也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解除。(二)判决解除。收养关系人经协议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是收养人,也可以是送养人,还可以是成年等等。
收养孩子程序具体如下: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等等。
根据我国收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以下情况不能申办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一)收养人与有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有一方不同意的;(二)无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一方不同意的。
养父母与成年子女申请办理解除收养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收养公证书或收养协议书;(三)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四)收养协议书或收养公证书;(五)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应有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思表示。
收养关系解除的条件如下:根据《收养法》26、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如下:拟制血亲关系的解除我国《收养法》第29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根据《收养法》第6、8、10条的规定,收养孤儿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年满30周岁收养孤儿既然是为了养子女的利益,为了使被收养人得到良好的抚养教育的环境,因此,收养孤儿收养人必须是成年人,而且还必须达到一定的年龄段。
具体审查的内容包括:1、申请收养人是否符合《收养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养人的条件。有配偶的,对夫妻双方的情况都要进行审查;2、审查申请人真实的收养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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