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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的商品市场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不得出现哪些行为

2024.04.11 公司法 712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南京市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场内经营者强行收取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
(二)采取非法手段和不正当竞争方式招商;
(三)为从事非法交易的场内经营者提供商位、仓储、运输、保管等条件和票证;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风险提示:市场经营者应当保证市场各类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保持场内环境整洁和通道畅通,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市场经营者应当配置符合计量要求、方便消费者复核的计量器具,督促场内经营者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
法律依据
《南京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报告编号:NO.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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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福昊律师 2022.02.11 829人看过

张福昊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张福昊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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