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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的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履行哪些义务

2024.04.11 公司法 709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市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定商品质量安全、环境卫生、消防安全、消费投诉处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市场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查看场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是否齐全;
(三)督促场内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进销货台账登记等制度;
(四)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履行市容环卫责任;
(五)督促场内经营者守法经营,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风险提示:没有查看场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是否齐全,以及没有督促场内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进销货台账登记等制度市场经营者不履行规定义务的,由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南京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报告编号:NO.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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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场内经营者强行收取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二)采取非法手段和不正当竞争方式招商;(三)为从事非法交易的场内经营者提供商位、仓储、运输、保管等条件和票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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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南京市开办商品交易市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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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一)要求市场经营者提供消防、安全、水电、通风、公共卫生等必要的经营条件;(二)向市场经营者提出消除安全隐患和改进市场管理秩序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三)拒绝不合法的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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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格式条款”?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有何义务?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日常所说的格式合同指的就是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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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连云港市的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不得出现哪些行为

    1、经营、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2、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用农产品。3、拒绝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4、使用与经营事项不相适应或未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5、杂使假、以次充好、短斤少两、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价格、欺行霸市。

    张福昊律师 2022.01.04 925人看过
  • 经营者要履行哪些义务呢

    1、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规定的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2、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经营者还应当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和社会的监督。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当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并告知消费者和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邓伟娜律师 2024.04.03 117人看过
  • 南京市的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在交易中禁止出现哪些行为

    农副产品交易禁止下列行为:(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短斤缺两;(二)垄断货源、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价格;(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四)以虚假广告等欺诈方式销售农副产品;(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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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邓伟娜律师 2018.11.13 1665人看过

张福昊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张福昊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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