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在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二)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市场场地和设施租赁等费用;(三)拒绝不合法的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市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场内经营者强行收取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二)采取非法手段和不正当竞争方式招商;(三)为从事非法交易的场内经营者提供商位、仓储、运输、保管等条件和票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开办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二)有符合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的场所、设施;(三)名称和应有的章程符合规定;(四)符合治安、道路通行、消防、环保、环境卫生等要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权利:(一)要求市场经营者提供消防、安全、水电、通风、公共卫生等必要的经营条件;(二)向市场经营者提出消除安全隐患和改进市场管理秩序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三)拒绝不合法的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日常所说的格式合同指的就是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
1、经营、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2、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用农产品。3、拒绝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4、使用与经营事项不相适应或未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5、杂使假、以次充好、短斤少两、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价格、欺行霸市。
1、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规定的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2、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经营者还应当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和社会的监督。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当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并告知消费者和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农副产品交易禁止下列行为:(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短斤缺两;(二)垄断货源、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价格;(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四)以虚假广告等欺诈方式销售农副产品;(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经营者附随义务的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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