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商品质量安全、环境卫生、消防安全、消费投诉处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市场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查看场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和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齐全;3、督促场内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进销货台账登记等制度。
权利:(一)要求市场经营者提供消防、安全、水电、通风、公共卫生等必要的经营条件;(二)向市场经营者提出消除安全隐患和改进市场管理秩序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三)拒绝不合法的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开办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二)有符合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的场所、设施;(三)名称和应有的章程符合规定;(四)符合治安、道路通行、消防、环保、环境卫生等要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场内经营者强行收取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二)采取非法手段和不正当竞争方式招商;(三)为从事非法交易的场内经营者提供商位、仓储、运输、保管等条件和票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农副产品交易禁止下列行为:(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短斤缺两;(二)垄断货源、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价格;(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四)以虚假广告等欺诈方式销售农副产品;(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经营者的权利: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经营者不可以翻消费者的东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1、召回义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2、公平交易义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3、三包义务,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4、信息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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