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职公司不能不批不办离职手续。正常情况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合同。这种解除权是不附加条件的。另外办理离职手续是用人单位的义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不能。我国对于女性劳动者在三期内的合法权益也给予了特殊保护,特别是在劳动合同方面限制了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的权利。《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无过错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提前解除,质量合格部分工程,仍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不合格的部分,修复后质量合格的,承包人应当承担修复的费用,同时该部分工程款照常支付承包人。对于修复后不合格的,原则上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但发包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已达成结算协议或双方明确约定按固定价结算的情况下,无需申请造价鉴定。除此情形之外,双方对结算价款存在争议的,可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造价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不可以,股东将已出资的财产转出去属于抽逃出资的行为,是违法的。法律规定,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以及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均构成抽逃出资。
不具有任何工程资质的单位仍可以作为联合体成员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理由如下:(一)按照联合体专业分工确定资质符合法律规定。《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并不是指所有成员都必须具备所有资格条件,而是要求联合体成员应具备满足联合体协议约定的成员分工所需的资格条件,否则组成联合体投标就没有实际意义了。另外,《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通过该规定可见,如果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工,成员不承担相同工作的,那么联合体一方的其他资质不应影响到对联合体整体及其他成员方资质的认定。因此不具有任何资质的设备采购方依据其联合体分工完成其采购工作,并不违背现有对资质要求的强制性规定,也就不会对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二)有利于提示联合体的合同履行能力,加大联合体对工程总承包发包方的履约保障。
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联合体投标须满足以下法定要求:(一)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投标,但招标人不得强制潜在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二)联合体成员应当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
路光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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