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1、中标无效;2、未中标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计算。3、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的投标资格;4、吊销营业执照。5、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三)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不可以,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应当否决投标的七种情形,分别如下:(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或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不可以参加投标,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不得参加投标。可以认定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情形:1)投标人是招标人的附属机构;2)投标人与招标人互相参股或控股;相互任职或工作;3)招标人与投标人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判定为无效投标文件的情形有:招标代理机构泄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保密信息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潜在投标人的;招标人与投标人非法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进行非法谈判的;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外确定中标人的;投标人或招标人互相串通的;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串通投标罪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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