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法律规定:“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根据该条规定,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由招标人自己决定,只是招标人需要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
联合体投标应该组成以下事项:(一)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投标,但招标人不得强制潜在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二)联合体成员应当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
可以,但是通过资格预审后的联合体组成不得改变。法律规定: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可以,但是通过资格预审后的联合体组成不得改变。法律规定: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招标人与中标的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合同,是属于三方协议的共同合同。
联合体成员不得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单独以自己名义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第三款规定: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不具有任何工程资质的单位仍可以作为联合体成员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理由如下:(一)按照联合体专业分工确定资质符合法律规定。《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并不是指所有成员都必须具备所有资格条件,而是要求联合体成员应具备满足联合体协议约定的成员分工所需的资格条件,否则组成联合体投标就没有实际意义了。另外,《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通过该规定可见,如果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工,成员不承担相同工作的,那么联合体一方的其他资质不应影响到对联合体整体及其他成员方资质的认定。因此不具有任何资质的设备采购方依据其联合体分工完成其采购工作,并不违背现有对资质要求的强制性规定,也就不会对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二)有利于提示联合体的合同履行能力,加大联合体对工程总承包发包方的履约保障。
投标需要满足的条件:1、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2、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3、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是的,第一步就是尽职调查报告。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第二步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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