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不可以翻消费者的东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经营者不得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协商和解;二、投诉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请求消保委调解,即由第三方对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沟通调和,以促成双方达成解决纠纷。三、行政申诉;四、提请仲裁;五、提起诉讼。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是合理的。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未保价物品丢失或者损毁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资费的三倍。如果是未保价的贵重物品丢失的,可以要求快递公司原价赔偿。
享有求偿权的主体是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受害者。包括:购买者,即购买商品为己所用的消费者;商品的使用者,即不是直接购买商品为己所用的消费者;接受服务者;第三人,即在别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其他消费者。
如果销售者明知或应当知道销售车辆的来历不明却故意隐瞒,致使消费者基于错误信息作出意思表示的构成消费欺诈。其理由是:来历不明的车辆增加了消费者的购车风险,消费者有权知悉车辆来源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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