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疫情在本单位传播扩散。所有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用人单位不可以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违反就业促进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对新冠感染的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不建议用人单位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录用。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解除,或与劳动者商定待劳动者治愈后再到单位上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用人单位不得以应聘劳动者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为由拒绝录用。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如果其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可以变更。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对原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工作岗位等条款进行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远程办公虽然办公形式不一样,但劳动者确实提供了对等的劳动,应当按照正常上班的工资待遇支付报酬。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返岗正常劳动的,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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