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未列举的不征税。列举征税的凭证: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1、从价计征:一般由企业交纳,按房产原值折扣后*1.2%,按年计算按季交纳。折扣一般为30%,100万元原值(购入价或建造价),年交8400元;2、从租计征:按房租收入12%一次性交纳,一般情况下出租给单位,需要发票,到税务开票直接扣除。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自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地一般规定按季或按半年征收一次;纳税人新建的房屋,自建成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委托施工企业建造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市税务局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从价计征: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从租计征: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企业房产是每年都要缴纳房产税。按房屋原值-原值30%(各地区略微有浮动,可以去税务局确认)*1.2%=年度金额 年度金额/12=每月报税时的金额。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即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房产税规定的征税范围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