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抚养费,不算遗弃罪。不给抚养费属于民事案件,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承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遗弃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威胁致死,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任何杀人行为,只是存在威胁行为的,一般没有罪。但行为人应当承担治安责任,公安机关将对其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方隐瞒事实不一定属于诈骗。诈骗是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必须存在主观故意,实施欺诈行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的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失。
(一)犯罪主体: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刑法中的规定来看,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的自然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主体则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其主体范围比前罪更宽泛。(二)犯罪客体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这里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针对的不是特定的人或特定的财产,它的范围和目标都是不确定的,或者犯罪对象虽然确定,但是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的范围大小及严重程度不确定。如果特定的话,很有可能会触犯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等其他罪名。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秩序。(三)主观方面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四)客观方面不同。
具体区分两罪时应从以下方面考虑:(1)从客体要件不同。本罪主要侵犯的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则主要侵犯的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2)犯罪的后果不同。本罪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实际损害,其中可能包括引起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危险之情形,但不仅限于此。(3)主体不同。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不能由单位构成;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则既可由自然人构成,也可由单位构成。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申,医务人员虽有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就诊人造成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的行为。医疗差错,从产生的原因区分,可以分为医疗责任差错和医疗技术差错。其中,医疗责任差错与医疗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现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区别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诊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后者则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对于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医疗差错的,不能以医疗事故罪论处。
医疗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一般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水平不高、缺乏临床经验等技术上的失误所致的事故,而不是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而导致的事故。所以,对医疗技术事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罪。因而,要特别注意将医疗事故罪与医疗事故相区别,因为医疗事故包括医疗技术事故,而医疗事故罪不包含医疗技术事故,以防止处罚范围扩大化。
(1)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医务人员在合法的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后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医疗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2)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而后者的主体是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但对于违反医疗管理制度的行为,则是直接故意。后者对行为人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二罪的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后者的主体则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客体不同。前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而后者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3)过失的内容不同。前罪是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出现的过失,而后者则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过失;(4)客观表现不同。前罪表现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操作常规,而后者则表现为在行政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5)危害后果不同。本罪的危害后果仅限于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受损,而后者的后果既可以是人员伤亡,也可以是财产损失,还可以是恶劣的政治影响。
它们在危害结果上基本相同。其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后二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2)主观过失的性质不同。本罪的过失属于业务过失,而后二罪的过失属日常生活中的过失。(3)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操作常规,而后二罪分别表现为通过某种方式致人死亡或造成他人重伤。(4)客体不同。后二罪侵害的客体是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而本罪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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