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的区别是什么
解析
(一)犯罪主体:不同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
刑法中的规定来看,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的自然人,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主体则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其主体范围比前罪更宽泛。
(二)犯罪客体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这里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针对的不是特定的人或特定的财产,它的范围和目标都是不确定的,或者犯罪对象虽然确定,但是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的范围大小及严重程度不确定。如果特定的话,很有可能会触犯
故意伤害罪或
故意杀人罪等其他罪名。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秩序。
(三)主观方面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这种故意既包括对于实施行为的故意,也包括对造成结果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这里的“希望”就是直接故意,“放任”就是间接故意。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是故意的,但是对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是不明知的。
(四)客观方面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刑法中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权,造成公共安全受到严重损害的行为。根据《防控意见》中的规定,该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客观方面则是除以上行为外,还包括了行为人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病毒传播的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在刑法第330条中有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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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报告编号:NO.2023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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