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不同。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一般是经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认,或者经过专业培养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并从事医疗工作的人员;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也就是不具有国家规定的从事诊疗活动资格的人。两罪主体的区别在于主体资格的合法性上。(2)主观故意不同。医疗事故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即严重不负责任的心态。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而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3)行为要件不同。医疗事故罪要求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才予以刑事追究。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以情节严重作为成立犯罪的要件。
(1)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2)主观方面不同。非法行医罪的行为人对严重不良后果的心理态度是过失和间接故意,而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不包括过失。(3)发生场合不同。非法行医罪发生于擅自从事医疗活动过程中,而故意杀人罪发生的场合不限于此。(4)客体不同。非法行医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而故意杀人罪仅侵犯特定公民的生命权利,并不侵害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
(1)客体不同。非法行医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和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而后罪所侵犯的客体仅是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2)客观方面不同。非法行医罪发生在非法从事医疗活动的过程中,而后罪的发生一般都不在医疗活动的过程中。(3)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不同。非法行医罪的行为人对严重不良后果的心理态度是过失或间接故意,而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
两者在表现形式上可能是相同的,都是扰乱了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医疗不能正常进行。两者的主要区别是情节是否严重,是否使国家和社会遭受严重损失。如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由于领导上的官僚主义,对涉及群众利益的事处理不当或者工作上的缺点失误,以致引起群众闹事、闹学潮或罢工等,要进行深人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加以区别,对于借学潮、罢工之机,故意歪曲党的方针政策,煽动群众,提出无理要求,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符合本条规定的,则构成本罪。
本罪与上述两罪的主体、客观方面均十分相似,主要区别在于上述两罪发生在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破坏的是公共场所的秩序;本罪发生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在地,破坏的是这些单位的工作、生产、教学、科研秩序。上述两罪行为人必须同时具有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情节,本罪毋须具有,实践中往往由于有些企事业单化社会团体所在地本身处于或靠近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公园等公共场所,所以行为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时会造成公共场所秩序遭到破坏、交通秩序遭到破坏的后果;也可能在行为人聚众实施上述两罪时导致这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无法工作,造成严重损失。实践中可以从犯罪目的着手加以区别。一般来说,本罪行为人目的是直接针对特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而上述两罪行为人并不以扰乱特定单位工作秩序为目的,对于前一种情形应以本罪论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混乱的后果应作为衡量情节是否严重的因索之一。
第一,实施犯罪的地点有所不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地点可能在于任何的场所,包括并不限于私人场所、家庭、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行为实施的地点只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商店、饭店、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第二,实施犯罪的方法和行为有所不同。寻衅滋事罪的方法或者行为表现为吃拿卡要、斗殴伤害、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等行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方法或者行为在公共场所集结,损毁财物、堵塞交通、破坏公用设施、干扰对抗执法工作等行为。第三、实施犯罪的人数有所区别。寻衅滋事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三人以上的群体和单个人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主体也是自然人,但是必须是三人以上达到人数众多。第四、实施犯罪的过程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实施者可以是有预谋又准备的实施,也有可能是临时起意实施犯罪行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实施是有组织的有实现共同意思联络的实施扰乱公共场所的行为。第五、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刑事处罚结果不一样。
对具有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也要按照非法拘禁罪处罚。(1)“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是指为了胁迫他人履行合法的债务,而将他人非法扣留,剥夺其人身自由的行为。(2)这种行为虽然在特征上与一般的非法拘禁不同,其目的不在于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而是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手段,来胁迫他人履行债务,但客观上已经造成对被害人人身自由的侵害,也应当按照非法拘禁罪处理。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则应当从重处罚。
刑讯逼供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某种损害,严重的还可能致人伤残甚至死亡,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刑讯逼供罪的目的是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故意伤害罪的目的是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第二,犯罪对象不同。刑讯逼供罪的犯罪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特定对象,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对象不特定。第三,犯罪主体不同。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不特定。第四,是否职务行为不同。刑讯通供罪是行为人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实施的,故意伤害罪没有特殊规定。《刑法》第247条规定,刑讯通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84条、第232条的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家庭成员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成员构成:1.由婚姻关系的形成而出现的最初的家庭成员,即丈夫和妻子。夫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是最初的家庭关系,它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如果形成一种收养关系,则就成为家庭关系,它实质既为因收养关系而发生在家庭关系,也为因婚姻而发生的家庭关系。2.由血缘关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员,这是由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家庭成员,包括两类:其一,由直系血亲关系而联系起来的父母、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他们之间不因成家立业,及经济上的分开而解除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其二,由旁系血亲而联系起来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员,但是,他们之间随着成家立业且与原家庭经济上的分开,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这里例外的是,原由旁系血亲抚养的,如原由兄姐抚养之弟妹,不因结婚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资格。3.由收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这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罪既遂会这样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土地,并且情节严重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路光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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