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的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工资收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按8成发放。上海女职工产假最长可以休158天,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女职工流产假是带薪的。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期间被辞退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产假期间公司单方辞退劳动者是违法的,员工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产假期间违法辞退员工的赔偿金按照补偿金的双倍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产假期满无正当理由不来上班的属于旷工,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依法辞退,根据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等。
休完产假无正当理由不去上班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辞退员工,这种行为属于旷工,旷工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根据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等。
无论是绩效奖还是年终奖,都不是法律规定的产物,而是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而通过制度或合同的形式确立。因此,如依法制定的制度或合同明确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不享受绩效奖和年终奖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发放。
产假期间没有加班工资。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进行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不会去用人单位进行工作,也就不会存在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只需要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女职工支付基本的工资报酬。
员工产假后不来上班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休完法定产假后,应当按时去用人单位进行工作,逾期未去上班,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确实存在正当理由不去上班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事假处理,事情结束后,再去上班。
产假休完不履行任何手续就不来上班的话,单位可以给其发通知要求其来上班,否则按照旷工处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等。
不去上班也未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的会被辞退。劳动者已经休完产假的,就不存在法定的限制条件,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去上班,也没有向单位说明情况的,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