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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假规定

2020-02-05劳动纠纷收听量41989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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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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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林

陈林

四川冰聚律师事务所

陈林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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