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的情况如下: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部分或全部终止);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终止合同的行为包含抵销。如果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务相互抵销,则合同终止。合同终止的情形还包括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等情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终止的条件有:1、合同履行完毕;2、合同解除;3、债务互相抵销;4、债权债务归于一人;5、债务人已发提存标的物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合同终止的情形有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具体表现为合同债权债务履行完毕,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如果二人互负债务可以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或者该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1、债务已经履行;2、债务相互抵销;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4、债权人免除债务;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6、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1.合同没到期可以终止,当事人之间可以协商提前解除合同。 2.或者当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以及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出现时也可以解除合同。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形的,则合同是不可以提前解除的,否则解除合同的一方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1.合同甲方单方面终止合同如果是合法终止的,则乙方只能配合甲方解除合同,对于尚未履行的内容终止履行; 2.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如果要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乙方应当配合。如果甲方属于违法终止的,则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投保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通常是未能按时缴纳续期保险费),或其他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导致保险合同暂时失去效力的状态。在保险合同中止期间,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即对于在此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无须支付保险金。具体而言,在人身保险业务中,若投保人在支付首期保险费之后,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后续的分期保险费,并且逾期超过规定的宽限期(通常为60天左右),则保险合同将进入中止状态。如果投保人希望恢复合同效力,一般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补交所欠保费及利息等费用,并通过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复效。如果超过一定的期限仍未申请复效或无法满足复效条件,保险合同可能会被解除(终止)。
对已经完成的部分进行结算。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工程设计合同终止,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补偿,合同没有约定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