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合同的结算条款对已经完成的部分进行结算。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按照约定结算工程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合同终止后,便失去了法律上的效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债权人不得主张合同债权,债务人也不再负合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同时,合同关系的终止,使合同的担保及其他从权利义务关系也归于消灭。
《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烂尾,发包人可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由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的损失,但发包人应对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工程量的价款进行结算;若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烂尾,则发包人要赔偿承包人的损失,工程价款据实结算。
1、核对与编制好结算资料基础任何一个工程项目,在编制结算时都要以相关资料依为依据。因此在审核时,首先要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从施工图纸、工程承包合同到施工全过程的动态资料都要一一核对,力求资料完整齐全,确保审核工作正常进行。
工程完工结算,应当按照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的约定进行。如果没有约定,就参照财政部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进行。该结算暂行办法主要针对的内容是:1.黑白合同造成工程价款结算争议。2.工程竣工结算久拖不结、多头审查或一审再审。3.工程款拖欠严重,据调查,已竣工未结算占全部竣工工程拖欠工程款的30%左右。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方式有: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进行核实(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3%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大致是:施工单位上报的完整的结算资料一般包含施工合同、 竣工验收证明、招投标、中标文件资料、设计变更情况及批准文件、建设单位的现场签证、竣工图、结算的总价及详细清单、工程量计算书、光盘。
工程没有结算,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