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原则是这样的:(1)全面履行的原则。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2)诚实信用的原则。(3)公平合理的原则。
1、合同履行地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约定不明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协议补充。2、没有补充协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1.需承担违约责任的。2.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法律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
1、可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2、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因此,合同履行能附前置条件。
1.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如果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2.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合同霸王条款无效,因此不需要履行。2.格式条款具有法律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1、合同履行不明确的情况,可以协议补充。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例如,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以下几种形式:1、同时履行抗辩权。2、先履行抗辩权。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中止履行。第二阶段为解除合同。
1、同时履行抗辩权,即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对方未履行前,双方可以拒绝履行;2、先履行抗辩权,即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3、不安抗辩权。
1、可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履行地点。2、如果不能,可按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履行地点。3、如果还不能确定的,则合同标的是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