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是不是霸王条款,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违反公平原则,只规定了劳动者的责任和义务,没有规定公司责任的,属于霸王条款。霸王条款是指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合同格式条款,霸王条款是无效的。
合同霸王条款无效,因此不需要履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法律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1.合同霸王条款无效,因此不需要履行。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具有法律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霸王条款无效,因此不需要履行。根据法律,格式条款具有法律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根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打折商品不退不换”属于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即“霸王条款”,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门票不退不换是霸王条款。经营者单方规定的“门票不退不换”,是以格式条款作出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面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霸王条款”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合同霸王条款无效,因此不需要履行。根据法律规定,格式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的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的;(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等。
霸王条款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从法律角度来看的话,霸王合同往往会造成一方当事人利益的损害,这样的合同条款一般都是会被认定为无效。
“霸王条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管理等方式出现,具有五大共性:一、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二、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
合同霸王条款是不是需要履行,有没有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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